天津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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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大校研〔2005〕36号
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是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此项工作有利于促进研究生教育教学的改革,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投身研究生教育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督工作,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重视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督工作 研究生院及各学院要确定一名主管院长负责研究生质量监督工作,并有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每学年要制定研究生质量监督工作的计划和重点,定期进行检查和总结。 二、建立校院两级监督检查机构 由研究生院及各学院分别聘请我校在职和退休教师成立“研究生教育督导组”,负责对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监督的内容包括研究生招生录取、课程教学、开题报告、学术报告以及论文质量及答辩等环节。 校级督导组负责面向全校的培养环节的监督,并对学院工作进行抽查;院级督导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培养环节的监督。督导组要根据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同时依据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供的教学信息随机进行抽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主管部门。 三、加强学院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自我监督 各学院除成立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外,还要加强对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严格要求及管理。各学院主要职责:负责审批确定为研究生开设课程的教师资格;负责组织任课教师教学及教学改革的研究活动(如建立教学日历、教学经验交流、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改立项等);负责通过不同形式对本学院开设的课程、学位论文等进行自查自评。 四、加强对教育质量的意见反馈 校院两级督导组、开课学院要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反馈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对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与建议。天津大学研究生院主页上开辟“教学评价”专栏,由教学管理部门组织选课研究生对公共课程或专业学位课程进行教学效果评价。任课教师通过课程结束后的教学总结,反馈对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认真做好教学质量监督工作的总结 每学期开展的教学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要在总结的基础上,于次学期初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对在培养过程中总结出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宣传推广,对其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扬。对在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及事故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令其及时修正。
天津大学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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