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关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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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大校研〔2010〕22号
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学校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方式之一。为规范我校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过程有关环节及管理,保证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注册管理 1.被天津大学正式录取的非全日制研究生,须持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按类别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注册,并按时交纳学费。无故逾期两周内未报到注册者予以除名,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2.各学院负责与合作办学单位协调,组织好本学院校内及校外办学点的研究生在校期间管理工作。班主任负责做好学籍、教务、材料归档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课程管理 1.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所选课程应严格按照各类型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要求进行。课程成绩有效期按各类别研究生的具体要求执行。 2.各学院应与办学合作单位根据天津大学各类型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共同制定班级的课程学习计划,计划制定后,由教务员输入至“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 3.各学院应做好每学期的教学准备工作。将教材提前发给研究生,对于采用“视频课件”的课程,应注意安排好课件教学和面授教学的时间比例。注意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案和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4.研究生培养办公室负责公共课程教师的选派及教学安排。各学院负责专业课程教师的选派及教学安排。 学院应向研究生提供课程学习计划,并提供至少一学期的教学安排,以方便其安排工作和学习。 教务管理人员必须对教师明确教学管理要求,并提供课表、研究生成绩单、考勤表等。所提供的研究生成绩单应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名单为准。未经允许,各学院及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接受插班生。 5.任课教师对研究生听课情况应作详细考勤记录。缺勤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取消考试资格。 6.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各门课程均要求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学位课、必修课应按课程安排时间进行考试。考试要求按照《天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7.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可申请重修,经批准后,可随下一年级或其它同类型班级参加考核。 8.任课教师须于课程考核结束十个工作日(课程论文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成绩单、存档试卷以及研究生考勤表一并交教务管理部门归档备查。教务人员应及时做好成绩录入及存档工作。 三、纪律管理 1.研究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时严禁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2.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提前请假,经批准后,可随下一年级或其它同类型班级参加考核。擅自缺考者,以零分记。 3.考试作弊者,按《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 4.住校研究生应遵守天津大学各项规章制度,违纪者按《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处理。 四、教学检查 根据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具有办学点分散、上课时数集中、研究生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各学院应建立相应的教学检查制度,以促进教与学的规范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1.教务管理人员须于开课前,提前做好教学安排,并通知任课教师及合作办学单位做好准备。教学安排(课程表、考试表等)应报至研究生培养办公室以备抽查。 2.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内容、学时、考核等)完成教学任务,并根据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特点,充分利用我校数字化教学平台进行网上教学和师生教学互动。按学校规定对研究生进行纪律要求,配合学校做好教学检查工作。 3.学院应做好各类型、各年级、各班级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包括研究生档案、成绩档案、试卷档案、教学计划和总结等)。其中,研究生档案和成绩档案应长期保留,试卷档案、教学计划和总结应保留五年以上。 4.研究生院将采取不同形式,不定期对各教学点的教学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价。主要包括授课质量、研究生出勤情况、课程考试情况、教学管理的规范性等,听取办学点及研究生对教学各环节的意见和建议,其结果将反馈至主管学院作为教学改革的参考,同时研究生院也将其作为对学院和办学点工作评价的参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关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管理的暂行规定》(津大校研〔2006〕8号)文件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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