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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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大校研〔201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完善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制度,保证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除负责总体课程的体系结构设置外,主要负责公共课程的管理;专业课程的管理由开课学院负责。 第三条 各学院要明确、公示研究生课程负责人,全面负责课程的设置、课程的管理和课程质量保证与检查。研究生院和学院共同负责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类别分为学位课、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的类别由开课学院根据课程的教学内容和专业的需要确定。课程的教学大纲应由各学科组织有关人员讨论确定。 第五条 各学院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必须由研究生院审批,制定统一的课程编号。课程名称和课程编号应在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目录、课程计划及管理信息系统中保持一致。 第六条 教学大纲应明确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式、考核方式等,特别要明确对课程实验环节和双语教学课程的要求。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编制全校的研究生课程总目录。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不得随意修改。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课程,应在每年四月之前经学院同意,填写《研究生课程增删申请表》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后,于下一学期生效。教学管理部门根据课程总目录安排课程教学。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具有“天津大学教学合格证”;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授课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应严于律己,认真负责;专业课程的任课教师应从事相关学科领域研究工作并熟悉本学科前沿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聘任应严格掌握任职条件。专业课程任课教师由学院聘任,公共基础课程任课教师由开课学院推荐,研究生院审核后聘任。根据教学需要开课学院可聘请外校教师。任课教师应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资格审批表》,由开课学院审批任课教师资格,研究生院备案,并存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教师库。未经审批的教师不能主讲研究生课程。 第十条 教学主管部门对首次讲授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在正式开课前需组织试讲,聘请主管教学领导、课程负责人或督导组专家等进行评议。学位课程、必修课程任课教师的试讲由学院组织(公共课由研究生院参与),选修课程任课教师的试讲由所在学科组织。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资格复核工作与学校聘任工作同步进行。各学院及研究生院对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教学质量欠佳者应及时提出意见并要求其制定改进措施。对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教学任务或出现教学事故者,按照《天津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课程教学
第十二条 教学管理部门依据课程总目录和研究生选课情况,每年5月和11月中旬签发下一学期的《研究生教学任务书》;6月和12月中旬,完成课程表编排,并在前一学期放假前公布,发送任课教师。各学院的课表需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在新学期第一周内应对课表再次审核,如需调整教学任务,必须由主管院长审批同意,更改后交研究生院备案,并在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签订教学任务书后,根据课程表安排组织课程教学(含实验课)。开课前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打印选课研究生名单,并将《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含实验课)表》于开课前一周送交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公共学位课和必修课(或两名以上教师任教的课程)在教学上要做到统一教材和教学大纲,统一考试命题和评分标准,集体阅卷。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或临时调整(变更)课程时,必须在前一周填写《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实施,并交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及研究生院备案。每学期调整课程不能超过三次。 第十七条 编入《天津大学研究生课程总目录》的课程,必须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连续两年选课人数不足10人的课程(专业研究生人数较少除外),经学院审批后停止开设,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在网上公布。
第五章 选课管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按照学校公布的课程目录及培养方案,在新生入学时组织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制订课程学习计划,所选课程应具备规定的相关先修课的基础知识。《天津大学研究生课程总目录》所列课程均可供全校研究生选修。 第十九条 已制定的课程学习计划不得随意更改。研究生因课题需要对已制订的课程计划进行调整时,必须填写《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变更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学院审核后,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到研究生院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 进修课程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院每学期根据教学安排确定是否接受课程进修人员。进修研究生课程者首先要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严格遵守我校有关规章制度;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主要接受对象为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在职人员,或科研院所招收的通过全国统考录取的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进修人员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持学历证明、单位介绍信和本人一寸照片两张到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办理手续,单位集体办理的应同时与研究生院签订《进修课程协议书》。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凡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进修者,由本人填写《天津大学进修研究生课程登记表》,选修的课程应是我校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中本学期开设的课程。选修学院的专业课必须经开课学院审核同意。 第二十三条 进修学费以课程学分为计算单位,硕士生课程每学分1000元,博士生课程每学分1500元。本校教职工(事业编制,由学校财务负责工资的人员)凭有关证件,进修学费按标准减半。进修学费每学期一次交齐,因故停止进修,一律不办理退款手续。进修过程中,涉及使用大型仪器、实验设备和计算机等费用,另由开课学院或设备管理单位决定学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进修人员凭进修证与在校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进修期间若录取为我校研究生,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从取得成绩之日起至入学注册前止,两年内有效。进修课程缴纳的进修学费一律不能冲抵录取为我校研究生后的培养费。进修生考试成绩不及格不得补考,可以重修,重修学费与进修学费相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只负责进修人员的课程管理,进修结束后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只为其开具课程成绩单,不发放结业等证明。 第二十六条 进修人员如有违纪现象,除按我校有关规定对本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处理外,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七条 凡列入《天津大学研究生课程总目录》的课程应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后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应采用试卷形式,考查可采用试卷形式,也可根据平时完成实验、课外作业、教学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学位课程与必修课程的考核一般应采用考试形式,平时成绩可按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30%)计入总成绩。 第二十八条 教学管理部门要根据课程教学计划要求,安排好结课考试环节的工作,组织考场和选派监考人员,做好考场记录。各学院的考试安排应报培养办公室备案,对以论文、大作业等形式结课的课程应做好统计并写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课与必修课考试命题(公共课组成三人以上命题小组)应报学科负责人审定,签字后交付印刷。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科学准确、难易适度、题量恰当、分值合理。试卷应按照研究生院的统一格式要求,使用计算机打印。 第三十条 凡按要求以试卷形式考试的课程,应在课程考试前一周内准备好试题及评分标准(密封存档)。任课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应做好试题保密和试卷保管工作,不得泄露试题。考试结束由开课学院保存试卷,硕士生试卷保留三年,博士生试卷保留五年。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以课程学时为依据确定,一般32学时以下(含32学时)的课程,考试时间为120分钟;32学时以上的课程,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已修过全日制研究生课程计划中的某门课程,在成绩有效期(入学注册前两年)内,可申请免修、免考,承认已修成绩、学分。研究生对某门课程若有很好的基础,确已达到优秀程度,可以申请免修,并在开课两周内提出免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准予免修,但不免考。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缺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必须在考核前填写《研究生学习计划变更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缓考申请(因病应附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并通知任课教师。研究生缓考课程可随下一年级参加考试,教学管理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试。
第八章 考场管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研究生证或有效证件(由我校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本人姓名、照片和学号的证件),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必须遵照考试安排,于考前15分钟到指定教室隔行就座。迟到30分钟者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未交卷者中途一律不得离开考场。在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停止单独提前交卷,待考试时间终止时,立即统一按要求交卷,试卷不得自行带出考场,否则按作废处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考试除必需的文具及教师要求的用品外,其它物品必须放在指定位置。考试期间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答卷时应用蓝色或黑色水笔书写。如遇试卷字迹模糊,可举手向主考或监考教师询问。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考试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尊重和服从主考、监考教师管理。凡在考场出现传递试卷(纸条)、交头接耳等违规行为者,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试卷作废。出现替(代)考、使用作弊工具等严重作弊行为者,同时按照《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考场的主考、监考必须由我校正式在编的教师或教学(行政)管理人员担任,应具有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的工作态度。教学管理部门要以书面形式下发主考、监考通知。主考、监考需在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做好场内清理、隔行排座、检查证件等考前准备工作。主考、监考在考试进行中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三十九条 主考对考场负主要责任,要求尽职尽责。开考前5分钟必须向研究生宣布考场纪律;考试过程中不得对试题解答或提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对考场内出现的违纪行为,应立即做出严肃及妥善处理,并在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情况表》。如遇突发事件,主考有权适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教学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监考人员应协助主考完成考试过程中的各项环节,如巡查考试情况、试卷的分发与收整等,发现违反考场规定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有作弊行为时应立即向主考教师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考场巡视人员由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选派,负责检查考场安排情况、纪律执行情况、收发试卷情况以及主、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在考试进行中可对分管的考场随时抽查。巡视人员对考场出现的违规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对教务管理出现的失误及时协调,同时要如实将出现的问题记录在《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情况巡视表》中,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 第四十二条 被选派的主考、监考和巡视人员,如临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指定工作,应及时向所在学院负责人汇报,由学院另选派他人,并报教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出现缺岗现象。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主考、监考和巡视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天津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章 成绩管理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所修的学位课程与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时,可随下一年级重修。博士生学位课程、必修课程考试累计两门次(包括重修)不及格者;硕士生学位课程、必修课程考试累计三门次(包括重修)不及格者,将终止培养。选修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计入总学分,不及格不记入归档成绩单,允许重修或另选修其他课程(按照第十九条办理)。选修第二外国语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记入成绩单,但不计入课程计划规定的总学分。 第四十五条 学术报告是研究生必修课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学分要求。硕士生需完成2次学术报告;博士生需完成4次学术报告(其中一次用外语进行)。博士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一次博士生论坛或专业年会的学术交流(会议宣讲报告),即取得培养计划中学术报告的0.5个学分。 每次学术报告前一周应登陆研究生院主页“学术论坛”填写相关信息。学术报告完成后填写《研究生学术报告登记表》由导师写出评语给出成绩,提交教学管理部门。学术报告应在第四学期期末前完成,未按规定程序完成学术报告,其成绩不能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六条 对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已办理审批手续的研究生,成绩单注明“缓考”,随下一届考试;对擅自不参加考试的研究生,成绩单注明“缺考”,随下一届重修;对违反考试规定的研究生,成绩单注明“零分”,按重修处理;未有选课记录的研究生,任课教师将不予出示成绩。 第四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十个工作日(课程论文等大作业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成绩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并将考核成绩单、考核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考核情况分析各一份及试卷提交教学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院与学院各保存一份公共课程的原始成绩单,专业课程成绩单由学院保存。原则上研究生应在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经所在学院审核后,将《研究生归档成绩单》于第四学期末报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归档。
第十章 课程评估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院及各学院应制定教学监督指导的有关规章制度,发挥校院两级督导组对教学的督导作用。积极组织有关负责人、有教学经验的教师开展对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 第五十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要以保证教学质量为前提,任课教师要采用课堂讲授、问题讨论、专题报告、数字化教学平台等多种形式进行适合研究生特点的教学活动。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开课程进行教学监督和检查。研究生院除组织对公共学位课程和公共必修课程进行督导外,还对学院开设的课程进行抽查;各学院负责组织对本学院所开设的全部课程进行督导。 第五十二条 各课程教学环节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做好教学总结,填写《研究生课程考核情况分析表》,并与成绩单一起由学院主管院长(或课程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提交教学管理部门存档。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要做好教学档案的保存工作,各类教学材料的存档应按具体求做到:签字盖章齐全、页面整洁,涂改无效。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院及各学院可采用不同形式(网上教学评价、座谈会、个别交谈等),了解研究生对课程教学的反馈意见,为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参考。 第五十五条 在课程教学中出现的事故,按照《天津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津大校研〔2006〕7号)、《天津大学关于研究生任课教师资格及职责的管理规定》(津大校研〔2005〕49号)、《天津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考试管理工作的规定》(津大校研〔2005〕37号)、《天津大学关于进修研究生课程的管理规定》(津大校研〔2006〕9号)文件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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