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
天大校研〔2010〕9号
为切实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非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教育部批准,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在交纳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四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适于学习者,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个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提出入学申请,或是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四)在招生报名、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 第六条 研究生应在每学期按规定的日期返校,并持研究生证按时到注册中心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导师及学院请假,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 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3年(根据各学科规定执行)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硕博连读生、直博生学制一般为5年 。 第九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毕业者,应提前提出“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硕士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博士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经批准延期的研究生,延长期内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或导师)解决。延长期满仍不能毕业的研究生按肄业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论文工作及其它培养环节,可提出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提前答辩和毕业。提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申请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其学位申请应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不准擅自离校。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须请病假、事假时,要提交必要的证明。经导师同意,两周以内,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两周以上,报研究生院批准。违反规定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学习与考核 第十三条 我校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总学分包括学位课学分、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 第十四条 学位课与必修课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及格后才能取得学分。学位课、必修课成绩不及格或“缺考”,须随下一年级重修,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若研究生已取得合格成绩则不予重修。 第十五条 必修课包括我校指定的实验技能课和工程实践、学术报告,按百分制登记成绩。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两周内,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学分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订出课程学习计划,输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故变更课程学习计划时,必须在开学第一周内,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批,报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已修过全日制研究生课程计划中的某门课程,在成绩有效期(入学注册前两年)内,可申请免修、免考,承认已修成绩、学分。研究生对某门课程若有很好的基础,确已达到优秀程度,可以申请免修。研究生在开课两周内提出免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准予免修,但不免考。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持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随下一年级考试。擅自缺考者,成绩注明“缺考”。 第二十条 硕士生应在第二学期、博士生应在第三学期完成论文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经指导教师同意,硕士生在第四学期初、博士生在第六学期初确定出论文答辩的时间,在学制规定时间内完成论文及答辩。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以下原因允许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必须有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二)女研究生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休学者须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期间,其往返路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其户籍不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持原《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者需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凭复学证明到注册中心注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故须中途停学,但不符合休学条件者,可提出保留学籍的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批执行,发给保留学籍的证明,期限不超过一年。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停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两个月,持保留学籍的证明申请复学,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凡因特殊情况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而必须转学的,须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委培、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及(本)硕博连读研究生不许转专业。确因专业调整、导师调动须转专业或更换导师者,原则上应在同一个一级学科范围内,并在开学四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专业的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停)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博士生学位课、必修课程考试累计两门次(包括重修)不及格者;硕士生学位课、必修课程考试累计三门次(包括重修)不及格者; (四)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 (七)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 (八)擅自离校或无故未注册两周以上者; (九)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研究生院办理退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按自动退学处理,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习不满一年者或学习满一年但未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三十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工作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委培生或定向生退学一律回委托单位或定向单位; (三)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委培、定向研究生申请办理休、停、退学手续时,本人须事先告知委托、定向单位。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得复学。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将给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使用作弊工具考试等作弊情节严重者;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造成恶劣影响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须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执行,并在学院内公布。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并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的研究生如对处分有异议,参照《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发给学习证明。否则不发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毕业、结业、肄业及证书颁发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期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习成绩合格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通过课程计划的学习,但学位论文未通过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准予毕业的研究生,可根据《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校有学位授予权的专业范围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定通过后,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领取各类研究生证书,学院需报送毕业、结业、肄业审核表,由研究生院审核。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颁发时间一致。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核实后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证管理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证是在校研究生身份的证件,按学期注册方为有效。研究生证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一个人不能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研究生证。违反上述使用规定者,各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四十六条 如因家庭地址变更,需要更改研究生证中“假期火车减价优待证明”栏的内容时,应持有家长(或配偶)工作单位和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证确属遗失,可以申请补发。申请者应填写《补发研究生证申请表》。根据申请表内容办理补证手续。
在学期间出国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公需要出国(境),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公需要出国(境)的期限为:博士生一般不超过一年,硕士生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五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公需要出国(境),须签订《天津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公需要(除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外)出国(境),必须还清其在学校所借仪器、设备和暂借款等,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公需要短期出国(境),须在批准期限内及时回国。回国后,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按照《天津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天大校发〔2009〕5号)执行。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自费出国学习者,须先退学,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津大校研〔2006〕6号)、《天津大学关于研究生证和校徽的管理办法》(津大校研〔2005〕31号)、《天津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短期出国(境)的规定》(津大校研〔2005〕32号)、《天津大学关于研究生证书颁发工作的暂行规定》(津大校研〔2005〕34号)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